天津這些小區業主的信息都被他賣過!看看有你傢嗎?

問津記者王赫巖 通訊員張瑋

一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使用個人計算機及互聯網,多次實施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本市多個小區的業主信息都被他賣過。日前,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男,29歲,系天津市某環保設備銷售有限公司經營者。據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供述:其公司主營室內空氣檢測,新風機銷售及安裝業務。一開始其獲取這些公民個人信息(住宅小區的業主資料,包括購買房產時候的電話、住址、購房面積)是雞精推薦為自己經營的公司做資源。後來,其在掌握瞭一些小區業主的資料之後,就把這些資源通過網絡的方式賣給他人,每個小區價格不等,一般100-600元。

經查,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及津南區租住地內,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使用個人計算機及互聯網,多次實施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其中杜某某使用其本人QQ郵箱:累計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15萬餘條,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0餘元。

燕窩功效例導讀:

可能有人會認為,得到這些公民個人信息,隻是為瞭推銷自己產品,並不會引發什麼犯罪。就如滴雞精團購同本案中的被告人杜某某一樣,開始他將這些“資源”用於拓展自己公司業務,但隨著“資源”的增多,被告人杜某某又將其做為瞭販賣牟利的工具。然而,這種將信息轉賣他人的行為,既擴大瞭信息的傳播,亦放任瞭他人對該信息所有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在當今大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於高發態勢,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已經初步形成瞭犯罪產業鏈。

近年來,網絡、電信詐騙案件頻發,其癥結在於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竊取利用,成為詐騙、敲詐勒索甚至綁架等諸多下遊犯罪的誘因和源頭,會更加嚴重侵害到信息所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隱患巨大。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共十三條,明確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以及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公民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均在個人信息范圍之列。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於如何判處罰金,《解釋》規定,一般是按照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罰金。

以下這些天津市小區業主信息就是經公安機關工作後,從犯罪嫌疑人使用過的郵箱中提取出來的,看看有你傢嗎?

問津編輯 王梓(“津雲”—天津網編輯 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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